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门口**直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8日本院将案件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补查完毕将案件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始,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其经营的位于我区园山街道**路**号便利店内接受余某某、“王某某”、“龙”、“倪某某1371*******”、“*年”、“*羊”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28990元。其中,谢某某接受余某某多次投注,共计人民币26440元。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P20手机一部;2.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违法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二维码收款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叶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琼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五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华为P20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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