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乡**村**组,家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2018年7、8、9月份期间在天宏娱乐非法赌博网络平台上面做平台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展石某某、陈某某等多名下线会员以投注时时彩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涉赌金额达到一千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天宏娱乐赌博网络平台返点获利十余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柱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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