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赣C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九江大道翘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39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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