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景洪市**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8时40分,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勐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润发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谢某甲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人员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2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岩比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99****;担保人谢某乙,联系电话:1519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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