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满族,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10251989********,中专文化,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号**汽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号**汽车**,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丰大街交会处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9.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琰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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