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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谢某某,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朋友谢某甲、邓某某、庹某某等人在位于城西街道情侣山路口的村上缘酒家吃饭期间饮用了二两白酒及一瓶啤酒,后又来到环球一号KTV唱歌,继续饮用啤酒。9月11日凌晨,谢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渝H1****号的越野车搭载朋友龚某某从隆鑫玫瑰酒店往金冠酒店方向行驶。0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交通路富豪修理厂路段时,将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秦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龚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谢某某再次驾车搭载龚某某跟随救护车到达黔江区中医院。民警接警后前往黔江中医院了解情况,发现谢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中医院8楼抽取静脉血样并当场封存备检。1时20分,民警将谢某某带至黔江区交巡警支队公巡一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

2019年9月1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

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秦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龚某某、谢某甲、邓某某、庹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高 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1359497****)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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