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5********,汉族,大专文化,松滋市政协委员,系松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任,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大道**号,住松滋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同事罗某某等人在本市**镇**路“**”餐馆吃饭,席间谢某某饮用白酒约八两。21时许,谢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鄂D****9白色福特牌小轿车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D****8小轿车相刮擦,张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江口中队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对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谢某某拒不配合检查。22时许,民警将谢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并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8月1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56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120200000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某赔偿了张某某车辆维修费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鄂D****9小型轿车行驶轨迹截图、抽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封存物证袋截图、关于谢某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2)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99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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