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谢**,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小学文化,经营制衣厂,户籍地及现住址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被告人谢**醉酒后驾驶赣B****小型轿车沿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滨江路(赣新大道路段)由北往南行驶。当日22时53分许,当车行驶至赣县区**镇**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邹**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理化司法鉴定: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经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谢**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邹**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谢**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光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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