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公司**冲**栋**室,现住耒阳市**街道**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3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D166P8 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柯某某,沿耒阳市人民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酒店前路段,逆向行驶时将被害人周某撞倒,造成谢某某和周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23mg/lOOml。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若社区矫正调查无问题,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卫红
检察官助理:马 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