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街道**居委会**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星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加入介绍卖淫的手机微信聊天群平台介绍多名失足妇女在本市**镇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收取介绍费非法牟利。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谢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周某露(另案处理)和微信昵称分别为“紫轩”、“小小雨”、“。”(均另案处理)三名失足妇女与三名嫖客在**镇汽车北站**酒店**号、**号、**号房间进行性交易,共收取介绍费3200元。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谢某某介绍失足妇女杨某佳(另案处理)和微信昵称为“小米”(另案处理)的失足妇女与两名嫖客在**镇**公寓**房、**房进行性交易,共收取介绍费700元。公安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在**镇**路**公馆**房将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星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符策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星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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