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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钟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为牟某,为他人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平台网站(平台一网址:http://egacmrtu.cn/agency/login/login.html、平台二网址:http://itcuatmx.cn/agency/login/login.html、平台三网址:http://aewvztl.cn/agency/member/agency.html、平台四网址:http://47.56.211.245/agency/login/longin.html)担任代理,将上述网站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生成二维码,并将二维码发送至微信群,通过他人扫码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等方式收取钱款,并与平台约定返利分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平台查获淫秽视频6,708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2020年3月起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提现金额共计人民币25,977元。2020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钟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提现金额共计人民币17,530元。

同年7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一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号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回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明某某的证言及淫秽视频及支付钱款的截图证实,其通过他人在微信群内发送的二维码进入黄色网站观看淫秽视频,内有几千部淫秽视频,只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5-10元就可以观看。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0724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涉案物品鉴定清单》《工作情况》证实,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安支队对上述四个平台远程勘验,打开两名证人观看淫秽视频的网址可直接跳转至上述平台三,涉案四个平台的视频源为同一视频源,共计提取视频6,708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分别对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从谢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从钟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二台、手机六部。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分别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6,015元及16,269元。

4.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的手机、电脑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账号打赏、提现明细等证实,上述二名被告人分别担任淫秽网站推广代理,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传播淫视频链接、二维码及接受打赏次数、提现金额等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工作情况》、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及桂东县公安局寨前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上述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6.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述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禹艳辉

检察官助理:陈珏亮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现均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谢某某:1527358****;钟某某:1857356****、1822935****)

2.侦查卷宗三册及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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