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2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南清区**小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3月23日至4月23日、自2018年6月7日至7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3月9日至3月23日、自2018年5月24日至6月7日、自2018年8月7日至8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网店“液压油管车床和挖机专用”、“挖机液压油管老黑科技”出售无缝钢管(精密深孔管)及其他枪支配件共121件。宋某某等人购买后组装成疑似“气枪”。经鉴定,宋某某等人组装的疑似“气枪”均认定为枪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淘宝店铺“液压油管车床和挖机专用”以12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销售无缝钢管一根,以800元的价格向其销售燕尾套装一套。
2.2016年12月20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淘宝店铺“挖机液压油管老黑科技”以3780元的价格向乔某某销售无缝钢管一根及其他枪支配件一套。
3.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淘宝店铺“挖机液压油管老黑科技”以20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销售无缝钢管一根及燕尾套装一套。
4.2017年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淘宝店铺“挖机液压油管老黑科技”以1100元的价格向侯某某销售无缝钢管一根。
5.2017年2月初,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淘宝店铺“挖机液压油管老黑科技”以3000元的价格向逯某某销售燕尾套装一套、无缝钢管一根。
二、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可用作枪支配件的无缝钢管(高精密管),在其注册的“宏兴五金管材”、“深孔管高精密管加工”淘宝网店予以销售。2017年11月10日,侦查人员自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体育馆附近赵某某的仓库内查获“枪管”291根。经鉴定,查获的291根“枪管”均认定为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淘宝账户交易记录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枪支鉴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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