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谢晓惠,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602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区,住龙岩市连城县**镇**巷**号(户籍地龙岩市**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023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龙岩市连城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52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龙岩市连城县**乡**村**路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36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龙岩市连城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晓惠、李某甲、黄某某、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5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5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谢晓惠、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共谋以冒充淘宝客服的方式骗钱。后谢晓惠准备了手机、电话卡、充电器、信号传输设备等作案工具及淘宝买家资料,伙同李某甲、揭某某从龙岩市连城县到清流县**镇**村寻找适合实施诈骗的场所,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在选中的山上搭建简易工棚。至8月6日期间,由李某甲、揭某某驾驶摩托车分别附载谢晓惠、黄某某到简易工棚内实施诈骗。其中,谢晓惠、揭某某、黄某某根据谢晓惠所购买的淘宝客户信息,冒充客服打电话给买家,称对方所购商品质量有问题,可进行退款理赔,并引导被骗买家添加微信,由谢晓惠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联系,引导被害人在支付宝中申请500元“备用金”贷款,将500元扣除所购物品的多余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又以借呗额度需要提现才能关闭备用金相关信息、冒充系支付宝工作人员等方式诈骗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微信二维码、Q币账户转账、充值,李某甲偶尔将谢晓惠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截图发送给被害人。4人通过前述方式共骗取7名被害人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1743元,并商议由谢晓惠夫妻二人与拨打电话骗得钱财的揭某某或黄某某六四分成。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谢晓惠等人以手机联系被害人刘某某,自称是“小鹿叮叮”保险代理,称其所购买的物品出现问题,可以理赔,同时谎称与支付宝公司有合作关系,如需理赔就先把借呗的额度给他们转去。刘某某信以为真,在加入对方微信后,先后转入谢晓惠指定的周某某、钟某某账户38620元。
2.2019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谢晓惠等人以手机联系被害人羊某某,自称“小鹿叮叮”客服,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物品有质量问题,可进行理赔,羊某某信以为真,在对方的诱导下,先后以其个人申请的支付宝备用金、网商银行贷款、微信微粒贷款分别转入谢晓惠指定的秦某某、李某乙、伍某某、耿某某银行账户,共计49873元。
3.201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谢晓惠等人以手机联系被害人李某丙,自称“小鹿叮叮”客服,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物品有质量问题,可进行理赔。李某丙信以为真,在对方的诱导下,先后以其个人申请的支付宝备用金贷款、借呗贷款转入谢晓惠指定的微信二维码账户及赖某某账户。期间,谢晓惠向李某丙谎称会有财务加其微信并转账给其,诱骗另一被害人苏某某与李某丙互加微信后转入其账户10000元,后又让其转出9980元至指定的田某某银行账户。之后,又诱骗李某丙向其指定的苏某某账户转入3499元。李某丙共计被骗14748元。
4.201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谢晓惠等人以手机联系被害人苏某某,自称淘宝客服,称其在在淘宝购物如有质量问题可以理赔。苏某某信以为真,在对方的诱导下,先后以其个人申请的支付宝备用金贷款、借呗贷款,转入谢晓惠指定的Q币账户及田某某银行账户。期间,谢晓惠在电话里谎称银行核实无法通过,诱骗苏某某将向美团贷款的1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另一被害人李某丙10000元。为获取其剩余贷款中的2000元,继续诱骗其通过Q币充值,且让另一被害人范某某微信转账4915元至其账户,通过电话让其充值到指定Q币账户8204元。苏某某共被骗18289元。
5.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谢晓惠等人以手机联系被害人范某某,自称“小鹿叮叮”客服,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物品有质量问题,可进行理赔。范某某信以为真,在对方的诱导下,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支付至另一被害人苏某某账户,由苏某某转到谢晓惠指定的Q币账户。范某某共计被骗6914元。
6.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谢晓惠等人以手机联系被害人张某某,称张某某购买的“小鹿叮叮”纸尿裤引起部分孩子过敏,商家对老客户有退款。张某某以为真,遂在对方引导下,扫描指定微信二维码转出10599元。
7.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谢晓惠等人联系网名为“好青年***”的被害人,通过微信诱使被害人点击支付宝搜索网商理赔骗取301元,又诱使被害人向指定Q币账户充值2399元,共计骗取2700元。
案发后,清流县公安局在现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谢晓惠、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充电器、电话卡、wifi等物品。经统计,所扣押的电话卡号码及关联号码在案发时间段拨打电话在五百人次以上。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谢晓惠、李某甲、黄某某在清流县**镇**村简易工棚内被清流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揭某某在龙岩**区**酒店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7部、wifi一个、充电器一个、电话卡10张等物证;2.清流县公安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现场查扣号码及关联号码通话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羊某某、李某丙、苏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晓惠、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光盘;7.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晓惠、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晓惠、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淘宝客服骗取7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417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其中,拨打诈骗电话未骗得钱财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谢晓惠、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四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其中,谢晓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谢晓惠、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晓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晓惠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揭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7卷。
3.手机、充电器、电话卡、wifi等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