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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冯某某、朱某某盗窃、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赣州**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道**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13日被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二大队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赣州**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州**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和朱某某在赣州经开区等地实施盗窃电缆线等物品,其中谢某某和冯某某盗窃11次,盗窃金额人民币250754元(以下货币均以人民币计);朱某某盗窃2次,盗窃金额18367元。被告人雷某某在明知所收购物品是谢某某、冯某某和朱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以剥皮后约19-22元/斤、带皮约9-13元/斤收购被盗的电缆线和铜排线束等物品,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谢某某、朱某某支付赃款25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和朱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赣州**新能源科技城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轻量化车间盗窃两次,盗走车间内电缆线(江西双帝牌,型号YJV-0.6/1KV-5*16)300余米,后由朱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367元。

2018年8月5日,谢某某和冯某某来到赣州经开区新能源科技城山东凯马汽车有限公司,在涂装车间盗走电缆线(安徽国电牌,型号YJV22-3*240+2*120)约48米,后由谢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4863元。

2018年8月10日,谢某某和冯某某来到赣州经开区新能源科技城山东凯马汽车有限公司,在冲焊车间盗走电缆线(安徽国电牌,型号YJV22-4*185+1*95)约50米,后由谢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2746元。

2018年8月15日,谢某某和冯某某来到赣州经开区新能源科技城山东凯马汽车有限公司,在公司车架货箱车间东侧马路口盗走电缆线(安徽国电牌,型号YJV22-3*240+1*120)约36米,后由谢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6307元。

2018年11月13日,谢某某和冯某某来到赣州经开区新能源科技城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将公司厂区北侧充电桩电缆线(江苏上上牌,型号YJV22-3+2*120)30米盗走,后由谢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653元。

2018年11月28日,谢某某和冯某某来到赣州经开区新能源科技城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将公司北侧充电桩连接变压器处的电缆线(江苏上上牌,型号YJV22-3+2*120)约70米盗走,后由谢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7857元。

2019年3月27日,谢某某和冯某某来到赣州市南康区**镇唐江家具集聚区27号楼外,将电缆线(浙江晨光牌,型号YJV22-8.7/15KV-4*240))约65米盗走,后由谢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120元。

2019年5月26日,谢某某和冯某某来到赣州经开区**学校**号楼西南角处,将电缆线(飞洲牌,型号YJV22-8.7/15KV-4*240))约30米盗走,后由谢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3007元。

2019年8月14日左右,谢某某和冯某某在赣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将PACK仓库、计划物流仓库内铜排线束(天津捷威牌,型号02.02.02.01.00671等)1484根盗走,后由谢某某将盗得铜排线束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铜排线束价值89502元。

2019年8月25日左右,谢某某和冯某某来到赣州市上犹县**镇**工业园**路高速桥下路边,将工地上电缆线(浙江晨光牌,型号YJV22-8.7/15KV-3*300))约26米盗走,后由谢某某将盗得电缆线卖给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2332元。

2019年9月3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新能源汽车科技城派出所接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报警仓库有铜排线束被盗。侦查人员对国机智骏公司展开摸排侦查工作,于2019年9月4日将仓库工作相关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在查看相关工作人员手机支付记录后,发现国机智骏员工谢某某、冯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谢某某、冯某某留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2019年9月4日,公安人员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一民房将雷某某抓获,2019年10月25日在赣州市南康区**乡朱某某家将朱某某抓获。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9月5日扣押被告人冯某某持有的苹果6S手机1部、现代汽车1部,扣押被告人谢某某持有的小米手机1部、液压钳1把、大剪刀1把、电缆剪1把,扣押被告人雷某某持有的IQOO手机1部、剥皮机1台、电子称1台、铜皮8.65公斤、线束接头130.1公斤、线束铜芯237公斤、铜线45.6公斤、带皮电缆线236.6公斤、剥皮电缆线10.4公斤、软铜排33根、线束1根、线束外皮3包;于2019年12月27日将带皮电缆线236.6公斤、剥皮电缆线10.4公斤等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单位。

被告人雷某某亲属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剪1把、大剪刀1把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文件;4.辨认笔录: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电子数据:手机转账记录截图;7.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8.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敖某某等人的陈述;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朱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谢某某、冯某某数额巨大,朱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朱某某、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生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5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4份。

4、光盘12张、电缆剪1把、大剪刀1把等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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