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万林,外号八字胡,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盗窃摩托车,在龙山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1时许,李某某在闲逛至龙山县电信公司正对面人行道时,看见一辆红色女式两轮豪爵牌摩托车未上锁。李某某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插进该摩托车的钥匙孔,让他人误以为被盗摩托车是自己的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推至杉木井路19-4号的一家摩托车维修店更换摩托车车锁。后李某某将该摩托车藏匿于龙山县民安街道红岩井路15号旁边的小巷子内。
2020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日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2020年7月28日发还给被害人。经龙山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摩托车购买发票及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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