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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楼**村**号。因抢夺罪,2013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9年6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盗窃嫌疑,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巷**号宿舍,趁被害人高某某、曾某某、范某某、宋某某睡觉之机,盗走上述四人的OPPO Reno、OPPO、OPPO A7、IPHONE X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 Rneo、IPHONE X7手机价格共计5220元;OPPO、OPPOA7手机无法进行物价鉴定。

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一街**号楼下,将被告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宝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550元。2019年9月28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宝安区**街道**路**号**维修手机店将谢某某抓获,并缴获被害人高某某被盗手机。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谢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9年9月28日至 10月13日止。

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涉案物品照片及辨认、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曾某某、范某某、宋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卢某某被盗电动车、被害人高某某被盗手机均已退还;其余被盗物品均未缴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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