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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庄**号,现住河南省淮滨县北城**小区**号**室。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10 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回时间:2019年9月27日,补回时间:2019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简某某(已判刑)、闫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J*****的白色起亚K5轿车窜至郑州五洲新村2号院西周路,把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Q*****的白色大众轿车车门打开,进行盗窃。

2.2018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简某某、闫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J*****的白色起亚K5轿车窜至郑州市兴荣街,把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奥迪A6轿车车门打开,进行盗窃。

3.2018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简某某、闫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J*****的白色起亚K5轿车窜至郑州市聚源路中凯华府小区门口,把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别克英朗轿车车门打开,进行盗窃。

4.2018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简某某、闫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J*****的白色起亚K5轿车窜至郑州市农业南路与万通路交叉口,把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大众途观轿车车门打开,将车内价值800余元的两套鱼竿偷走。

5.2018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简某某、闫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J*****的白色起亚K5轿车窜至郑州市康宁街中央特区小区门口,把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保时捷轿车车门打开,将车内一百余元现金盗走。

6.2018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简某某、闫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J*****的白色起亚K5轿车窜至郑州市通泰路白庄街往南100米路东,把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K*****的白色大众POLO轿车车门打开,将车内一个篮球和一套茶具盗走,价值五百余元。

7.2018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简某某、闫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J*****的白色起亚K5轿车窜至郑州市中州大道白庄街,把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途观轿车车门打开,进行盗窃。

8.2019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超市内,将周某某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党员关系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视频截图、移送案件通知书等;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焦某某、毛某某、靳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宜   余军梅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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