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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谢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村委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谢某窜到华坪县中心镇兴隆社区鲤河街河滨花园小区B区17号淘宝服装店(现为“酸奶芭蕾”店),趁邓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服装店内烟柜上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00元。

2、2019年6月30日,谢某窜到华坪县中心镇兴隆社区河滨花园15幢70号“孙大姐小吃”店内,趁高某某连不备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OPPO A5型手机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98.20元。

3、2019年7月23日,谢某窜到华坪县中心镇竹屏社区北街24号“小归小”小吃店内,趁朱某甲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手机和200元现金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39.10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谢某窜到华坪县荣将镇步行街鑫园街14号“轩衣阁”服装店 (现为“金培副食店”),趁陈某某敏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VIVO Z3手机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798.20元。

5、2019年8月的一天,谢某窜到华坪县中心镇良安巷“惠源鲜鱼馆”(现为“香在飘饭店”),趁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大厅吧台上的一部华为畅想8PIUS手机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49.05元。

6、2019年8月的一天,谢某窜到华坪县荣将镇鑫华园中路15-17号“老麻抄手”店内,趁皮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VIVO X9手机及一个装有1600元现金的黑色皮质单肩包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518.40元。

7、2019年10月25日,谢某窜到华坪县荣将镇荣将社区一组“圆通速递”,趁杨某甲不备将其放在“圆通速递”后门三轮车上的一部华为荣耀畅想7型手机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99.20元。

8、2019年10月26日,谢某窜到盐边县中心广场“冰凌时代”冷饮店,趁青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子的一部 VIVO X9手机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0元。

9、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谢某窜到华坪县荣将镇个私街“磊森五金店”,趁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五金店门口桌子上的一部红米手机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163.03元。

10、2019年12月29日,谢某窜到华坪县中心镇“陈灵鑫源水果批发店部”,趁何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烟柜上面的一部VIVO牌v1936AL手机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78元。

11、2020年4月6日,谢某帮杨某乙看守位于华坪县中心镇顺景步行街412号的“爱眼吧”艾灸馆时,将杨某乙放在卧室内的1100元现金和一根金色手链盗走。

12、2020年4月22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仁和新街正兴街43号“小黄牛金丝米线”店,趁陆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VIVO X27手机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82元。

13、2020年5月1日,谢某窜到米易县撒莲镇桥东街238号乐百惠生活超市内“洋洋乐童装专卖”店,趁杨某丙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OPPO R17手机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199元。

14、2020年5月2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中路159号“老盐边二娃烧烤”店,趁张某甲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华为NOVA5ipro手机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21元。

15、2020年5月21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仁和新街宝兴南路197号“心心学社”健康生活体验店,趁冷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前厅洗手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20手机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57元。

16、2020年5月23日,谢某窜到米易县新民巷54号附1号“蕾蕾冰粉”饮品店,趁朱某乙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Vivo Y50手机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731元。

17、2020年5月29日,谢某窜到盐边县桐子林镇东街晨宇大厦“艾呀呀生活馆”,趁杨某丁不备将其放在门口货架上的一部VIVO X27手机盗走。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05元。

18、2020年6月1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722号“专业修脚”店,趁冉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茶几上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860元。

19、2020年6月29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下街198号“阿乐发艺”店,趁安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柜子抽屉里的一部华为畅享9PIUS手机和一个装有1302.5元现金的蓝色女包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33元。

20、2020年6月底的一天,谢某窜到攀枝花市西区星瑞时代广场二平台“一只酸奶牛”奶茶店,趁王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 R11手机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3元。

21、2020年7月9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东区万象城“印度飞饼店”,趁漆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吧台桌子上一部苹果11PROMAX手机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288元。

22、2020年7月18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仁和老街土城南街9号“盐边羊肉米线”店,趁张某乙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吧台处一部VIVO Y75手机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58元。

23、2020年7月26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生活广场民生路25号1栋“会理鸡火丝”店内,趁代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OPPO A5手机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67元。

24、2020年7月27日,谢某窜到盐边县红格镇“第1佳大鸡排”店内,趁蒲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旁边的一部VIVO X30手机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65元。 

25、2020年7月31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西区青香坪街62号附4号“忆宾客台湾手抓饼大王”店内,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华为NOVA 7手机盗走。经攀枝花市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50元。

26、2020年 8月23日,谢某窜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土城街154号“流型前沿”理发店,趁贺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按摩床旁的一部VIVO手机和一个装有1100元现金的红色帆布腰包盗走。经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及现金价值共计43444.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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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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