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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全南县**院**成员、**局长,户籍所在地及户籍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路**广场**栋**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全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4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谌某某利用担任全南县**院**成员、**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黄某甲、刘某某和钟某甲三人给予的人民币合计50万元,并获得孳息人民币7.6万元,所收钱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全南县人民政府将原县造纸厂、钨制品厂出让给黄某乙(广东和平县商人)。黄某乙因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县造纸厂、钨制品厂的厂房、土地使用权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相关法院委托全南县**院协助执行,谌某某系黄某乙相关案件的执行法官。黄某甲请谌某某帮忙协调好他家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关系。经协调,2008年4月,全南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黄某乙所有的原县造纸厂、钨制品厂地块土地使用权,全南县土地收储中心将该土地和厂房拍下了,将拍卖的钱款用于清偿法院欠款。同时,全南县政府按照拍卖的价钱将其中没有办土地使用证的县造纸厂、钨制品厂的其他土地补偿款给了黄某甲家。2012年,黄某乙委托其子黄某甲到全南县处理原县造纸厂、钨制品厂地块土地使用权回购相关事宜,黄某甲于2012年12月10日获得全南县人民政府补偿款人民币216万元,为感谢谌某某在执行和回购上的关照,于2013年初送给谌某某人民币20万元,谌某某收受后将该人民币20万元借给其朋友李某甲使用,获得利息人民币7.6万元。

2.2013年至2014年,全南瑞和顺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向全南县**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合计人民币4000多万元。2014年7月23日,按照谌某某的要求,刘某某借给了谌某某的朋友李某甲人民20万元,几个月后,李某甲告知谌某某其准备归还刘某某的借款,2014年10月27日谌某某让李某甲将该人民币20万元借款还到自己银行账户上,之后谌某某将此事告知了刘某某,并说自己有银行贷款到期需要暂用该笔钱偿还,刘某某为在案件执行方面得到谌某某的关照,就对谌某某说将该人民币20万元送给谌某某,谌某某同意,谌某某收下该笔钱后,用于自己偿还贷款。

3.2017年,全南韩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甲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都区人民法院将钟某甲名下在全南的韩姿公司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查封并委托全南县**院协助执行。2018年,钟某甲在全南县**院执行时,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找到谌某某提出以分割变卖和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偿还债务,谌某某同意并要求钟某甲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好。为感谢谌某某在案件执行方面的帮助,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钟某甲分2次送给谌某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谌某某予以收受。

二、滥用职权罪

2015年2月2日至3月11日,徐某某、袁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罗某某、陈石乙、陈某丙等7位债权人先后向全南县**院申请执行起诉缪某甲还款的已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65.0295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3月19日,全南县**院执行局未采取有效措施执行上述标的。

因缪某甲欠被告人谌某某及其妻子钟某乙人民币100万元且已停止支付利息,谌某某得知缪某甲银行账户有存款后,于2015年3月19日指使钟某乙向全南县**院对缪某甲名下存款人民币50万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指派执行局工作人员黎某协助民事庭主办法官何某某办理银行查询和冻结手续。2015年3月19日,何某某、黎某查询到缪某甲农信社两个账户共有人民币66.08万余元存款,并下达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缪某甲农信社存款人民币50万元。缪某甲之女缪某乙向谌某某、钟某乙夫妇提出先偿还人民币40万元,剩余存款给缪某甲周转使用,谌某某、钟某乙夫妇同意缪某乙的意见。2015年3月30日,钟某乙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将冻结的人民币50万元解冻后,缪某乙将人民币40万元划转到钟某乙银行账户,谌某某未对缪某甲银行账户上的剩余存款采取执行措施,允许剩余存款由缪某甲自由支配。

被告人谌某某身为全南县**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为谋求优先偿还其自己家债务的私利,隐瞒情况,在得知缪某甲银行账户有66.08万元存款的情况后未通知执行局相关办案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滥用职权,致使对缪某甲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018年2月,在全南县**院仍有人民币1000多万元标的未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某甲乙,获得了县财政退还给他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62.6678万元,李某甲乙案的申请执行人利某某知道后立即向全南县**院执行局申请冻结了该笔资金。因案外人缪某甲与李某甲乙有债务纠纷,对冻结该笔资金存在异议,认为该人民币62.6678万元应用于归还李某甲乙欠他的债务,但其知道如果该笔资金进入被执行程序,因其不是申请执行人,将无法参与分配。被告人谌某某让缪某甲、李某甲乙和利某某协商好,由利某某申请解冻该笔资金。缪某甲预付人民币5万多元给利某某后,利某某申请解冻了该笔资金,缪某甲从李某甲乙的银行卡上领取了该笔资金。

被告人谌某某在明知县财政退还给李某甲乙人民币62.6678万元土地出让金,且李某甲乙作为被申请人有人民币1000多万元标的未执行,却未对该笔资金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在明知缪某甲领走该笔资金,且缪某甲作为被执行人也有人民币100多万元标的未执行的情况下,任由缪某甲自行支取该人民币62.6678万元,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谌某某多次收受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缪某甲给予的烟酒等礼品,在明知缪某甲系被执行人,且缪某甲账户有资金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任由缪某甲支取支配,为缪某甲提供了经济上的帮助和保护,其系缪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谌某某被全南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调查,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已退缴全部赃款(违纪、违法款项合计77.7193万元,其中向全南县监察委员会退缴37.3万元,向本院退缴40.41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执行案卷材料、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2.刘某某、钟某甲、黄某、李某甲、缪某乙、缪某甲、何某某、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谌某某滥用职权,致使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谌某某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谌某某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谌某某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光、唐进华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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