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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小**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通过黄某甲的牵线,将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出售给了被害人黄某乙,并交付了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的对应公章等物品,但私自扣下了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张对公银行卡。2019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手机收到了私自扣下的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的对公银行卡内有20万的进账,通过深圳市宝安区**首层**银行ATM机将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00000元货款盗走。2019年9月2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视频监控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取款记录、情况说明、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冰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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