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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组**号,2009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购买300元冰毒,后其丈夫瞿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让鸭脑壳飞”餐饮店处,以现金支付方式从许某某处购得300元冰毒1袋,后瞿某某被民警抓获,从其处查获从许某某处购买的冰毒,经称量净重0.47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26日,王某某联系许某某购买10克冰毒,后许某某联系一沙湾籍上家购得冰毒10克,并以24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购得冰毒后将其中部分冰毒给许某某让其帮忙贩卖,王某某返回乐山市市中区五洲汉唐小区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某上衣帽内查获从许某某处购得并分装的冰毒可疑物10袋、麻古可疑物1袋,经称量冰毒净重3.66克,麻古净重1.01克。经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许某某和王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许某某购买冰毒,二人约定并在乐山市市中区牛咡桥凯宾酒店处交易,许某某向李某某交付300元冰毒,二人正进行扫码支付毒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李某某右边裤包内查获刚从许某某处购得的冰毒可疑物1袋,经称量净重0.63克。从许某某左边裤包内查获冰毒可疑物1袋、从右边裤包内查获麻古可疑物1袋,经称量冰毒净重4.23克,麻古净重2.61克。经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上述毒品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冰毒数量10.47克,麻古2.6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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