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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由江西省上饶市**区往福建省浦城县方向行驶,途经353国道时碰撞被害人朱某某,致朱某某受重伤(频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甲逃离现场。当日5时20分许,姜某某驾驶浙H*****轻型普通货车途径事故路段车辆底盘挤压、拖拽朱某某,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许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证、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放车通知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姜某某、苏某某、马某某、李某甲、余某某、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已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淼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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