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网上看到制造枪支教学视频,随后从网上购物平台购买射钉枪、钢管、退壳套、红外线瞄准器等部件,在家自行组装枪支三支,并藏匿于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屋后的一废旧无人居住的老屋内。经鉴定,该三支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三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雄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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