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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集资诈骗、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编造经营长途客运和火车皮运输,投资入股定期获取高额回报的谎言,先后骗取方某某等21名不特定人的投资款共计891.5万元,许某某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分红和个人支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2.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又以借款名义,骗取方某某等14人共计人民币16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借条等书证;

2.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3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诈骗他人财物16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章国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枞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附5张讯问光盘,1张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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