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36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镇**居委会第**村民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代办“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3月12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规定2013年12月31日后一律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帮忙解决教师编制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任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4.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全部诈骗所得被用于归还债务和个人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许某某以代办“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名义收取郭某某3.6万元。
2、2016年,许某某以代办“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名义先后收取任某某3.6万元、李某甲3.9万元、柳某某3.9万元。
3、2016年9月,许某某以帮忙解决教师编制的名义收取任某某5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许某某以代办“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名义收取鲁某某3.6万元。
5、2018年5月,许某某以帮张某甲哥哥张某乙办理户口迁移需要钱打点的名义,收取张某甲1.2万元。1.2万元实际被许某某个人所用。
另2016年至2018年期间,许某某以代办“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名义收取李某乙3.9万元、罗某甲3.9万元、罗某乙的邻居3.9万元、余某某5万元,共计16.7万元,由于李某乙、罗某甲等人催讨,许某某全部退还给李某乙、罗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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