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1********,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镇***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墨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墨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许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鲍某某后,以结算矿石交税、母亲住院、买坟地等虚构事实,骗取鲍某某1801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向鲍某某还款1000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获悉墨江县联珠镇人刘某某急需贷款后,被告人许某某以认识墨江县农村信用社领导,可以帮刘某某贷款,但要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向刘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骗取刘某某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卷宗3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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