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以为其微信好友曾某某提升支付宝“花呗”额度为名,利用网络手段,通过支付宝商户为其套现的方法,骗取曾某某人民币3129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将上述款项退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许某某微信账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退款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支付宝“花呗”额度提升理由,通过网络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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