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罪,于2007年6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方某某(已判决)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撬锁进入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正兴隆批发超市,盗走现金1800元和硬中华香烟三条、软天子香烟三条、天子(小天子)香烟十条、天子(金)香烟二十条、芙蓉王香烟二条、天子(重庆红)香烟五条、黄鹤楼(软雅韵)香烟一条、真龙(凌云)香烟一条(香烟价值共计9028.02元)。
2.2019年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方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菜市场大门附近路边,趁被害人廖某某临时离开未锁车门之机,盗走车内的鸭肉六十斤、鸡肉九十斤、兔肉五十一斤和腊肉七十斤(价值共计3307元)。
3.2019年1月底一天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方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与南华街十字路口红绿灯附近的路边,趁被害人胡某某临时离开之机,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车内的鸭子十只。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三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4135.02元。2019年12月16日,许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及其同案犯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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