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3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路**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GK3****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8月29日凌晨3时57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路**店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G81****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余元。
2020年8月29日凌晨4时4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路**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害人骆某某栋停放在该处的浙G26****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余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盗窃现场平面图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厉某某、单某某、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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