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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栋捕前住址:石家庄市**小区**-**-**2012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因赌博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骑电动车驮着伪装成美团外卖箱的箱子做掩护,采取直接用力撬开电动车电瓶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车电瓶。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军械学院南门口对面小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省四院西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平安大街西南角地铁口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 

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瓶合计认定市场价格为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410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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