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01Ⅹ,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社区**组**号。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袁某某**镇**小学对面的**文具店,趁被害人赵某某不注意时将一个装有800余枚硬币的塑料罐盗走。
2、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袁某某**镇**街转盘处刘某某开设的诊所,趁店内人员不注意时从办公桌抽屉中盗走500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袁某某**镇**转盘处**批发部,使用一字启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龙某某放在抽屉内的2700元人民币盗走。
4、2020年3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宜春市宜阳新区**路**广场**街**号*8快餐店,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店内,然后溜进到受害人李某某卧室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时将床头柜上一件口袋内装有1000元人民币的西裤盗走。
5、2020年3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宜春市宜阳新区**路**广场**街**号**糯米水酒店铺,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收银台的1000余元人民币盗走。
6、2020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宜春市宜阳新区**路**广场**街**号**厨具店,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店内进行盗窃,但未找到财物。
7、2020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袁某某**镇**社区对面的杂货店,使用便携楼梯爬上二楼后进入店内,在收银台抽屉中盗走1条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7包瑞香香烟,随后被告人许寺林来到三楼被害人彭某某的卧室企图翻找财物,因被害人发觉而逃离现场。
8、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宜春市袁某某**路**馄饨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盗走一个装有500元人民币的黑色女士小提包。
9、2020年4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袁某某**路老火车站旁的**寄卖行,趁被害人易某某在店内熟睡之际将其正在充电的iPhone-X手机盗走,并从其微信中转走9300元人民币至自己账户下。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4271元。
10、2020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宜春市经开区**市场**幼儿园附近,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何某某租住的房屋进行盗窃,在翻找财物时因听到有人进门而逃跑。
11、2020年5月初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电动车来到宜春市袁某某**路的一无名麻将馆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将厕所旁一个装有600元人民币的背包盗走。
1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路过同村的易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其家中没有灯,便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在易某某中二楼的床头柜里面,盗窃黄金项链一条(29.6克)和两个黄金戒指,并将盗窃得来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戒指卖至广州,得赃款一万元。
1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流窜至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鞋厂附近,发现江某某经营的**饭店里面没有人,便从其后门进入,在店内的收银台抽屉里盗窃现金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归还被害人欧阳某某2000元,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许某某iPhone-X手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 刚
检察官助理:冷彦麒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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