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2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3时34分,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辽B****5号小型轿车载乘韩某甲、曲某甲、祁某某三人沿许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8公里+400米处(瓦房店市赵屯乡吴屯大桥),车辆失控坠入道路西侧沟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路边树木损坏,韩某甲、曲某甲当场死亡,许某某、祁某某受伤。许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韩某甲、曲某甲、祁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祁某某、被害人近亲属曲某乙、韩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6.行车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诉讼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