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46********,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女儿张某乙、女婿某某在财产、债务等问题上虚构事实为借口,多次到张某乙家打砸、辱骂以泄私愤。
1、2019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荥阳市京城办**路**花园*号楼下,持铁锤对自己女儿张某乙家停放的一汽黑色奔腾B70轿车(车牌号:豫A*****)乱砸。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轿车现价值5803元。
2、2019年4月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荥阳市京城办**路**花园**楼西户张某乙家门口,持铁锤对张某乙屋门乱砸。
3、2019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荥阳市京城办**路**花园院内,使用喊话器辱骂王某某、张某乙。
现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张春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的证言;4.辨认照片;5.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荥价认定(2019)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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