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2019年09月14日22时05分,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AS****号小型轿车由长岐往同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85线化州市**镇****厂门前路段时,碰撞上前方同方向由麦某某驾驶的粤KP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麦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麦某某无责任。
2、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19年09月14日22时许,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AS****号小型轿车碰撞上麦某某驾驶的粤KP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停车将麦某某抱上车往前开时又碰撞上梁某某停在化州市**镇**便利超市门前路段的粤K****学小型轿车,导致粤K****学小型轿车又撞上**便利超市的卷闸门,经鉴定粤K****学小型轿车的损失为人民币7770元,**便利超市卷闸门的损失为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及造成财物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2月2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忠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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