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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5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私房,现住本市珠山区**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和被害人徐某某与各自朋友先后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恒大名都花玖酒吧聚会,因许某某一方放音响声音大双方发生口角,许某某走过去时被对方啤酒瓶打到,即拿起酒瓶将与其争执的徐某某砸伤,经珠山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徐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3日,许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毛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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