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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53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43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4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在家,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6月2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沈某某因生病在昆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许某某就相关检查项目咨询该院护士徐某某,其认为徐某某态度不好,因而两人在护士吧台发生争吵,被告人许某某乘徐某某不备,上前猛拉被害人徐某某的头发,致使被害人徐某某寰枢关节脱位。

经昆山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脊椎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等;

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剑锋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新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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