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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强制威胁、侮辱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窜至本村村民朱**的家中,将朱**强行拉至门楼下边东屋卧室内后,将朱**按倒在卧室内的床上,抓住其双手后,许**压在朱**身上后, 强行亲吻朱**未遂,用下身对着朱**的下身顶了几下,后朱**将许**推开后逃离现场。后朱**对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朱**的陈述;

3.证人许某乙、杨**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年6月23日

附:

1.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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