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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3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许某某容留郭某某、田某某、侯某某在其位于**小区大门左侧修建的自建房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许某某容留郭某某在其位于**小区大门左侧修建的自建房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田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许某某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周俊潇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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