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荣仔,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一出租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一天晚上,许某某在阳春市**镇**镇府旧宿舍楼**楼一房间的客厅内,容留张某某、严某甲、江某某、严某乙、黎某某(身份待查)等人轮流以“煲猪肉”的方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严某丙、严某甲、张某某、江某某、严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健兵
检察官助理:黄雁惠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活页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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