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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二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95********,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201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2016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2月2日、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于3月2日、5月1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许某甲虚构苏宁电器长宁路店海尔电器督导员身份,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许某乙以优惠价格购买到300台海尔牌ES60H-Q5(ZE)热水器,与被害人许某乙签订了定货合同书,以支付部分货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3.5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许某甲在白茅岭监狱被民警提押至长宁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拼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许某乙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人许某甲的银行账户明细;4、定货合同书;5、被害人许某乙、证人陈某某、被告人许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6、被告人许某甲的两份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史晓俊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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