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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号,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苏K5****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扬子江北路与双塘东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4.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芹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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