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时46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路与龙平街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43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沈莉莉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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