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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天妃路口时,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06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木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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