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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在河南省扶沟县产业聚集区万里物流园伯爵娱乐会所门口附近,无证驾驶郑某某的车牌号为豫KG5919的黄色沃尔沃越野车,行驶期间将被害人张某某刮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检测,许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素锦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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