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0时35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GDB973号二轮摩托车行至廉江市**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小虹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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