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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介绍卖淫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怀来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8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联系王某某(已判决)将两名卖淫小姐分别介绍给嫖客吴某某、苏某某,在被告人许某某经营的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沁园宾馆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许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制作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桂明

书 记 员:贾  超

2020年8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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