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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8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01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血液中乙醇含量95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往富士康方向行驶,行至龙城一号路口交汇处,与步行的被害人康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康某某受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治疗,当天3时5分许,许某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告知民警其发生交通事故并在博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认定,许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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