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01960********,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9*********,汉族,中专文化,襄阳**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为湖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要求被告人魏某某从他人处购买进项发票,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他人以票面金额7.5%的价格支付154000元购买河南朝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和河南宏商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2395419.39元,税额407221.36元。之后,被告人魏某某根据许某某的安排,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湖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其中认证23份发票并抵扣税款118650元。
2017年11月份,因认证后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作转出处理,要求湖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018年3月19日,湖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补缴税款118650元,滞纳金5576元。
被告人许某某、魏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身份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发票开具明细、认证结果清单、工商注册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清税证明、辨认笔录等;2.证人代某某、左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谷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魏某某对自己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案犯马健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魏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9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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