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2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门**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12月18日释放。2017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号,现住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楼**室,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0日释放。2017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运某某、陈盛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运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与被告人陈盛、李某某(在逃)系朋友关系,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017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为向被害人雷某某追讨欠债,伙同被告人陈盛、李某某(在逃)在本市南开区南马路大悦城中粮广场21楼楼梯间内对被害人雷某某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陈盛分别对被害人雷某某实施殴打,当日14时许,被告人运某某携带POS机赶至大悦城中粮广场21楼楼梯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使用POS机将雷某某的银行卡内现金56000余元转至被告人许某某账户内。
当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带被害人雷某某离开中粮广场后,被害人雷某某报警,双方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解决问题,双方商定自行协商解决后,被告人许某某人为防止被害人雷某某离开,于2017年8月22日23时许至2017年8月24日10时许,先后将被害人雷某某带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清湖洗浴中心、芥园西道百姓康洁洗浴中心内,限制被害人雷某某人身自由,继续讨债。被告人运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23时至2017年8月23日7时、2017年8月23日20时至2017年8月24日10时,协助被告人许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雷某某人身自由。后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微信群求助,其群友曹某某报警。2017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运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百姓康洁洗浴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同年9月5日,被告人陈盛投案自首,经津市天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雷某某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
另查:2017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津A****0宝马牌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与鞍山道交口,与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许某某驾车逃逸,行驶至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被抓。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曹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搜查、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许某某、运某某、陈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运某某、陈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运某某、陈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运某某、陈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运某某、陈盛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盛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盛犯罪以后自动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军
2018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运某某、陈盛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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