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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曾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30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6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30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48********,汉族,文盲,无业,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1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5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连续三天组织十至二十不等的参赌人员分别在南丰县**镇**路**餐馆、县老农机厂后面一民宅、南丰县琴城镇彩虹路长虹集团废弃厂房门口利用骨牌“推牌九”进行赌博,做三十至二百四十元的庄,并从中抽取红利,累计五千余元,除去开支后由五人平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辨认笔录等;2、证人李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令生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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